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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提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辉县市南村镇人民政府、冯喜先与冯喜先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1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辉县市南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玉敏,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艳鹏,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喜先。申请再审人辉县市南村镇人民政府(简称南村镇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冯喜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4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冯喜先因与南村镇政府达成和解协议,故自愿申请撤回对南村镇政府的诉请,且已经南村镇政府同意。同时,南村镇政府也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冯喜先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且得到了南村镇政府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南村镇政府提出撤回二审上诉及本案再审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与辉县市人民法院(2006)辉民初字第146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冯喜先撤回起诉、辉县市南村镇人民政府撤回二审上诉和申请再审的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卞亚峰代理审判员  万宗杰代理审判员  焦静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