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悦学、朱国福、张宗爽、张宗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悦学,朱国福,张宗爽,张宗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090号原告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法定代表人纪云生。委托代理人吕东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慧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悦学,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朱国福,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宗爽,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宗阳,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悦学、朱国福、张宗爽、张宗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显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