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骆良东与程仁岭、徐发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骆良东。被执行人程仁岭。被执行人徐发展(曾用名徐法展)。申请执行人骆良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2639号判决书,于2015年0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2639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