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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永与路芮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路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87-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路芮,女,汉族,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永诉路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路芮银行存款4362.6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案件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