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锦萍与拓文川、刘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杨锦萍,女。被执行人拓文川,男。被执行人刘宝霞,女。申请执行人杨锦萍与被执行人拓文川、刘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拓文川、刘宝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给付申请人20万元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50元、执行费2900元。2015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撤销申请,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68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助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新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