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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姜胡与郭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胡,郭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姜胡,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郭朋鹏,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姜胡与郭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宇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