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姜胡与郭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胡,郭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姜胡,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郭朋鹏,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姜胡与郭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宇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