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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36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翟某,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