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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叶华忠与王强生、张明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华忠,王强生,张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叶华忠,男,住政和县。被执行人王强生,男,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张明珠,女,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叶华忠与被执行人王强生、张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政和县东平镇东平村的房产,但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