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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9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某、谢某某与长沙市通华企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84-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通华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谢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通华企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部门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