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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和金与陈万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和金,陈万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郑和金。被执行人陈万乾。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丽云执民字第226号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万乾在中国建设银行云和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18)存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万乾在中国建设银行云和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18)存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