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黎炳金与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政德股份合作经济社、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炳金,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政德股份合作经济社,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黎炳金,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政德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钟悦坤,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梁桂棠、罗日明,该社社委。被告: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卢润松,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岗涛,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炳金诉被告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政德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政德经济社)、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隆平居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胜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炳金,被告政德经济社社长钟悦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桂棠、罗日明,被告隆平居委会委托代理人林岗涛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炳金诉称:黎炳金于2002年起担任政德经济社处四队队长,2014年4月,黎炳金在换届选举中落选。黎炳金工资为每月1000元,现政德经济社、隆平居委会拖欠黎炳金2014年1月至3月工资合计3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0元,黎炳金多次与政德经济社、隆平居委会协商,但政德经济社一直不肯支付。黎炳金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两次向中山市西区信访办要求解决此事,但信访办最终答仍是建议黎炳金与政德经济社、隆平居委会沟通,此事一直得不到解决。为此,黎炳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政德经济社、隆平居委会支付黎炳金2014年1月至3月工资3000元;2.政德经济社、隆平居委会支付黎炳金经济补偿金12000元。诉讼中,黎炳金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经济补偿金变更为3000元。其他不变。原告黎炳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工资条及付款凭证;2.中劳人仲不字(2015)2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3.交接明细表。被告政德经济社辩称:政德经济社属于村民自治经济组织,社长职务是参与管理村民事务的行为。黎炳金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一员,于2002年通过村民选举当选经济社长(即黎炳金所说的队长),是参与管理村民事务的行为,依法享有经济社福利待遇属于村民自治内容,而不是黎炳金所说的工资问题。政德经济社没有黎炳金所说的拖欠行为,只是暂停发放其待遇,理由是黎炳金在2014年换届选举中落选,没有将其在职期间的村民事务跟下一届社委成员做好交接手续,未将1992年10月20日政德经济社与原沙朗镇农业生产办签订的土地有偿转让合同正本移交给现任社委,村民强烈要求黎炳金交出合同原件,否则暂停发放其任职期间的福利待遇。为解决暂停发放黎炳金任职期间的福利待遇问题,2015年6月23日就此问题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黎炳金如不交出合同原件,暂不发放剩余的福利待遇。政德经济社曾多次与黎炳金协商其所谓的工资问题,但多次通知黎炳金到居委会协商调解,但黎炳金均缺席。为此,请法院驳回黎炳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政德经济社为支持其答辩,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会议签到表;2.关于黎炳金剩余福利待遇发放的投票表决书。被告隆平居委会辩称:黎炳金与隆平居委会不存在劳务关系,隆平居委会主体不适格,黎炳金与政德经济社之间是村民内部纠纷,政德经济社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独立承担责任,与隆平居委会无关。黎炳金与政德经济社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被告隆平居委会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黎炳金于2002年4月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当选中山市西区隆平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一直连任至2014年3月,并于2014年4月换届选举中落选而卸任。黎炳金称其工资一年发一次,但政德经济社至今仍未支付2014年1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另外每届卸任组长均获得经济补偿金3000元,政德经济社亦未付该经济补偿金,并提交工资条、付款凭证佐证:其中工资条显示政德经济社于2014年1月21日支付黎炳金2013年1-12月小组长工资及补贴12600元;付款凭证显示黎炳金的工资为12000元,通讯补贴为600元,合计12600元。政德经济社确认工资条、付款凭证的真实性,还确认每届组长卸任后获发3000元经济补偿金,但认为暂不支付的原因是黎炳金未将于1992年10月20日政德经济社与原沙朗镇农业生产办签订的土地有偿转让合同正本移交,该决定是通过政德经济社的居民投票通过的,并提交关于黎炳金剩余福利待遇发放的投票表决书佐证:该证据显示政德经济社绝大多数居民同意暂不发放黎炳金的福利待遇。黎炳金抗辩其当选小组长时,前任队长并未将土地有偿转让合同正本移交,为此提交移交明细表佐证:该证据显示前任队长梁桂棠于2002年4月16日与黎炳金进行交接,但该证据未显示交接的物件有与原沙朗镇农业生产办签订的土地有偿转让合同。政德经济社确认移交明细表的真实性。又查,黎炳金于2015年5月4日就政德经济社拖欠其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5年5月5日作出中劳人仲不字(2015)2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黎炳金是2002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时任中山市西区隆平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卸任后按惯例应一次性获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政德经济社抗辩暂不支付的原因是黎炳金未将于1992年10月20日政德经济社与原沙朗镇农业生产办签订的土地有偿转让合同正本移交,但从黎炳金提交的证据“移交明细表”可知,黎炳金新上任时上一任组长梁桂棠并未将该合同正本移交,当黎炳金卸任后就不可能将该合同正本移交下一任组长,故本院认定政德经济社不予支付黎炳金工资福利待遇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为此,黎炳金要求政德经济社支付2014年1月至3月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政德经济社与隆平居委会是分别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黎炳金请求隆平居委会对上述工资福利待遇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政德股份合作经济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黎炳金2014年1月至3月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以上合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黎炳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原告黎炳金已预付),由原告黎炳金负担53元,被告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政德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35元,被告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政德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黎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第页共页第6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