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跃辉与陈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跃辉,陈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谢跃辉,男,住政和县。被执行人陈升,男,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谢跃辉与被执行人陈升债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