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建凤与被执行人福建丽家竹业有限公司、江明涛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华,福建丽家竹业有限公司,江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华,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丽家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江明强,经理。被执行人江明涛,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建凤与被执行人福建丽家竹业有限公司、江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丽家竹业有限公司、江明涛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1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