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守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24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传明,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集支行行长。被告:石守兰,女,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常少阳,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守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