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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恢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301383-7。法定代表人:戚世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6081972-1。法定代表人:陈龙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龙彬,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滁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彬向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当金、综合费用196086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62674元、执行费8700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分期付款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本案抵押的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陈龙彬至今未能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南侧、三八沟东侧河畔一号4#楼0104室、0106室、0107室的房地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南侧、三八沟东侧河畔一号4#楼0104室、0106室、0107室(房地产证号: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第××号、第xx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