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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山与吴雄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山,吴雄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542-1号申请执行人赵山,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吴雄坤,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湛江市赤坎区。申请执行人赵山与被执行人吴雄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经查证:本案执行依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雄坤应继续履行《处理转让协议》,办理车牌号为粤B×××××的金徽商务车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现所涉案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强制注销。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案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强制注销。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瑞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思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