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04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04576号原告高某,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伍跃华、吕志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淮安人民大会堂传媒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磊,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治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起诉时原告高某以家庭生活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审批意见“缓交的费用待判决前交清”。2015年1月7日和同年7月2日,本院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5年7月9日书面通知高某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且告知其“逾期交费,本案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高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然代理审判员 戚迎霞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