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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边国庆、王兴江和沈加华生命权与王兴江、沈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国庆,王兴江,沈加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边国庆。被告:王兴江。被告:沈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国庆诉被告王兴江和沈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兴江和沈加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国庆撤回对被告王兴江和沈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边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