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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国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明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58号罪犯吴国明,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潭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明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明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5月因包夹成员带食品到车间互连带责任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22.2分。本次履行民事赔偿款736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履行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