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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先敬与被申请人雷永珍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先敬,雷永珍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保字第75号申请人王先敬,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津市市。被申请人雷永珍,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先敬诉被申请人雷永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关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雷永珍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5600元。本裁定确定的保全期限为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当事人申请延长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保全期满前未办结续保手续的,保全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