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资阳市渝都实业有限公司与孙萍损害股东利益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资阳市渝都实业有限公司,孙萍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监字第3号原告资阳市渝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礼均,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萍,女,1969年1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何峰、李健,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资阳市渝都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孙萍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雁江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雁江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裁定书,由本院继续审理。院 长 胡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荣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