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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邓京蔚与谭伟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京蔚,谭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邓京蔚,男,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谭永雄,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婷,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伟雄,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邓京蔚与被执行人谭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伟雄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谭伟雄在住建局有以其名义登记的位于阳江市房屋一间,其他部门均证实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已被本院执行另案申请执行人谢红伟与被执行人谭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阳城法执字第263号]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参与财产分配申请。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被执行人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唯有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曾建通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业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