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杜德秀与季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秀,季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70号原告杜德秀。被告季立华。原告杜德秀诉被告季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德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德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德秀承担。审判长 李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