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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邢宏伟与徐文、陈良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31号原告邢宏伟,个体工商户。被告徐文,无固定职业。被告陈良华,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44号。代表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邢宏伟诉被告徐文、陈良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十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宏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文、陈良华、人寿财险十堰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邢宏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宏伟撤回对被告徐文、陈良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宏伟负担。审判长喻平审判员王瑞人民陪审员黄堂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余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