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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桂宝与杨磊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宝,杨磊,于忠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超文,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彤,天津安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忠亮,男,汉族。上诉人李桂宝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桂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超文、被上诉人杨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彤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于忠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0元,退还上诉人李桂宝。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刘玉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