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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刑二终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弘炜诈骗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弘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刑二终字第0022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弘炜,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盖州市人,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5月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华涛,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弘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盖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石弘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依法追缴剩余赃款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弘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石弘炜,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宇审 判 员  李汝亮代理审判员  傅 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