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田径与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径,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22���原告:张田径,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华。委托代理人:叶娟,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杨慧,联系地址。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田径500元。二、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货款128元退还原告张田径。原告张田径在领取货款同时,将涉案商品九和堂百合4罐退还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25元支付原告张田径。上述协议,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6日签字确认,现已生效。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