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00号原告罗某,自由职业。被告李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王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洪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