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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00号原告罗某,自由职业。被告李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王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洪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