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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28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6层B区612室。法定代表人潘永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江大道锡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沈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7948.1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如到期不付,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本案受理费5452元、诉讼保全费1902元,合计人民币7354元由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名下苏B×××××、苏B×××××、苏B×××××车辆档案。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