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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陈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张某某,男,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