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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季东昌与曹玉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东昌,曹玉兰,于海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季东昌,男,汉族。被告:曹玉兰,女,汉族。被告:于海洋,男,汉族,系被告曹玉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东昌诉被告曹玉兰、于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东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季东昌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东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季东昌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