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周某乙。婚后感情一般,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参加工作,原告一人每月3000元左右的收入无法满足被告各项支出,特别是女儿出生后经济压力增大,被告更是责怪原告收入太少,完全不能满足家庭需求。女儿出生后原告身患××的母亲每天给被告做饭、帮忙料理家务、协助全职在家的被告照看孩子,被告不但不表示感激反而责怪原告母亲去的太晚等,2014年10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修复的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于2004年3月份认识,经过四年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稳定感情深厚。我与原告母亲一直相处融洽,女儿出生后,虽经济压力大,但我完全理解并体谅原告工作辛苦,将照顾女儿、家务及家庭琐事全部包揽,从未责怪过原告收入不能满足需求且要求自己父母经常经济支援和帮忙照顾孩子,我认为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周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2月28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虽产生一些矛盾,但如果双方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并及时交流沟通,应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对原告周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