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赐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肖毅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卢雪莉,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吴赐建,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吴赐建尚欠借款人民币1499955.5元未付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饲养在××后壁坑猪场内母猪131头、商品猪970头(价值合计约1300000元),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其与被申请人吴赐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尚未解决,如不对被申请人吴赐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今后的债权难于得到有效的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赐建饲养在××后壁坑猪场内母猪131头、商品猪970头(价值合计约130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刘德英审判员 李明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剑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