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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621号原告娄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利平人民陪审员  叶太玉人民陪审员  樊从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