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罗进平与司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进平,司才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罗��平,男,生于1969年5月24日。被告司才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罗进平诉被告司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进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进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罗进平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向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