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830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事情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舒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