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郁国荣与章跃兴、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跃兴,郁国荣,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跃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国荣。原审被告XX。上诉人章跃兴与被上诉人郁国荣、原审被告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跃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