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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丽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0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海伦路92号403户。法定代表人唐衍广,总经理。被执行人高丽娜。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嘉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晓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顺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