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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强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无业,。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64年9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汉代理审判员  张鸣蕊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