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强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无业,。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64年9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汉代理审判员 张鸣蕊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