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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与金皇桃服装店、刘玲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金皇桃服装店,刘玲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园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01392272-5。法定代表人王成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宗臣,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皇桃服装店,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园街一号肃州区地方税务局11号门店。(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刘玲利,女,汉族。系金皇桃服装店实际经营者。(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与被告金皇桃服装店、刘玲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地方税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酒泉市地方税务局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