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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李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黎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从化市。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经考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洁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