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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殿宗与张书恒、刘秀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宗。被申请执行人张书恒。被申请执行人刘秀珍。被申请执行人张坤。被申请执行人张振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殿华。被申请执行人张振胜。被申请执行人张玉昌。申请执行人李殿宗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张书恒、刘秀珍、张坤、张振民、张殿华、张振胜、张玉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