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藕玉坤与陶庭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藕玉坤,陶庭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67-1号申请执行人:藕玉坤,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陶庭福,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陶庭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庭福向申请人藕玉坤支付1933305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1733元,但被执行人陶庭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环城西路176号房产系被执行人陶庭福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陶庭福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环城西路176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