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植英、张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驰,田植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517号原告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开路36号附1号-16号,组织机构代码59227931-5。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争明,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驰,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田植英,女,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驰、田植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