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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仲卿与苏琪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仲卿。委托代理人李逸泰,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兴志,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琪。委托代理人谢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仲卿因与被上诉人苏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仲卿的委托代理人李逸泰、庞兴志,被上诉人苏琪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张仲卿在二审提供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9733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张仲卿。审判长兰云英审判员佟日红审判员潘云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廖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