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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辉文与陈凤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文,陈凤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林辉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112。被执行人陈凤笑,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8265。本院作出的(2013)珠斗法五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凤笑(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银行江门城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今古洲支行账号的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烈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