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一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新江小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与徐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新江小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徐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403号原告:柳州市新江小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新江小区。负责人:钟兆奎,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祥章,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力。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5年5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新江小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