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与吕光、赵龙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被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铁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在齐齐哈尔市房产、车辆、银行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静执行员 于永生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希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