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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杜建东与被告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546号原告:杜建东,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泗村店村5区*排**号。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告杜建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杜建东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东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杜建东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