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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穆振轩与纪烈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振轩,纪烈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穆振轩。委托代理人魏香芹。被执行人纪烈轩,沧州市科技局职工。本院作出的(2014)运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纪烈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纪烈轩名下的银行存款7050元整,扣划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