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穆振轩与纪烈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振轩,纪烈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穆振轩。委托代理人魏香芹。被执行人纪烈轩,沧州市科技局职工。本院作出的(2014)运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纪烈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纪烈轩名下的银行存款7050元整,扣划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 来源:百度“”